【小结】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传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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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刑诉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人民检察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第119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作为实体法的对称,不能简单地把程序法与诉讼法或者审判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如果程序性规则规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给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领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会尽最大努力均分蛋糕。可见,程序性规则对于实现实体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长期的法律传统,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法律体系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诉讼法那样被修改过不长时间的法律,以依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家的标准和要求看,一些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在执法和司法实践,把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例如,法公开审判早已是我诉讼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直到现在,还需要举上下疾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讯逼供方式非法获取证据的做法仍屡禁不绝。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尽快转变人们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努力强化人们的程序法意识。
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证和保障,对于程序法的发展过程和概念也有一个清楚地解释,而程序法的功能顾名思义,也是保证程序的正当实施,即为了保护实体法的实行能有效而合法,我们对这种分类方式也应该要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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