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自愿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