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国家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稿

  华人民和司法部令

  第140号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8日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华人民和法官法华人民和检察官法华人民和公员法华人民和律师法华人民和公证法华人民和仲裁法华人民和行政复议法华人民和行政处罚法和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员,应当通过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华人民和籍;

  二拥护华人民和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家信用信息享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统一命题。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五条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参加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则,由司法部会同军委政法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政策规定,经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后,在年度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源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