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合同效力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利益。

  二无效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2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生法律拘束力;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4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民法典在分则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二单合同与双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合同与双合同。此处的对价义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单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的给付,也包含劳事等的合同。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另外,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的,也属于无偿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但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确认某种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一区分法律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民法典分则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民法典总则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二区分单合同与双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为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具有依存和牵连关系,因此双合同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这些情形并不存在于单合同。

  三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 的。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

  此外,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还有如下意义

  1. 义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之注意义为重。

  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

  四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的违反不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五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确定。

  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六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意义。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也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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